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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工资的项目包括:(1)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3)级别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津贴补贴;(9)燃料补贴;(10)职务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建立并切实实行“月报月审”制度,严防漏缴少缴问题的发生。 (四)养老保险费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按月结算。对未按规定缴纳的,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实施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调整养老金增补所需资金和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核算,及时提出运营计划,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认真实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二、认真落实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一)根据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起,为每个参保职工个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此之后推开改革的,从推开改革之日起开始建户。 (二)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2000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跨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个人账户全额随同调转。 (三)实行个人账户与离、退休待遇适当挂钩,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或有新的规定之前,参保单位职工离、退休后,除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外,再根据本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加发个人账户补偿金。 (四)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严格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职工退休审批 (一)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津贴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7)教龄津贴;(8)护龄津贴;(9)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 10)护理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个人账户补偿金。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国家固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