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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务员收入机制是关键【廊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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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务员收入机制是关键

作者:廊坊市财政局   李德华、杜澄泉、翟雅静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本工资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相同职务、相同级别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国内是完全一致的。与此同时,启动津补贴清理规范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经结束了津补贴的规范工作。但是,改革后的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继续推进改革。

津补贴问题依然严重

公务员收入内部失衡,津补贴差距很大。此次津补贴改革,其根本目标是规范秩序,缩小地区和部门差距。改革有效地遏制了津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但是,由于改革是在承认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是津补贴新标准主要是由各地自主确定的,在我国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有钱就涨,没钱不涨,钱多多涨,钱少少涨,因此津补贴形成了更加严重的地域差异。

从横向区域看,一般表现为北方低于南方,西部少于东部。例如,在经济发达省份执行的是津补贴每年6万多元的标准,而在中西部省份,执行最高标准的城市每年也不足3万元,绝对额相差3万多元。从纵向层级看,基本上呈现出从中央、省到市、县依次递减的格局。据了解,有的中西部省份省级每年2万多元,市级1万多元,县级几千元。省、县的差别近7倍。这样的结果与改革“缩小差距”的初衷相去甚远,也完全不符合《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理精神。工作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地方公务员心理不平衡在所难免。

外部不协调,没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成员。此次公务员工资改革“单兵突入”,其他社会群体没有从这次“涨工资”中受益,或受益有限,拉大了公务员与社会其他阶层的收入差距。

在供养人员内部,也没有实现同步同幅改革。工资改革第一步,把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纳入了较低档,而第二步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改革却迟迟不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在工作性质、工作量上与多数公务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编制身份上不同。改革不同步,造成事业单位人员心理落差很大,也给干部的轮岗交流造成了很大困难。特别是没有把义务阶段的中小学教师纳入进来,引发教师的不满情绪。

许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不能享受退休公务员的津补贴的同时,退休费也未随之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多数地区均采取了事业单位“预增发”政策,如在河北,预增发标准为同级机关公务员提标额的70%;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分别为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80%和70%。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预增发”政策效力显失,事业单位人员亟须一个明确的改革方案。

收入体系设置不合理,津补贴所占比例偏高。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明显高于基本工资,甚至数倍于基本工资。这显然有违“基本工资”与“津补贴”设置的初始本义。基本工资是保障公务员基本生活需要的,而津补贴则是一种补充手段,现在比例倒挂,不仅会加大社会对公务员收入的猜想和质疑,而且各地津补贴差距大,进一步拉大了公务员的收入差距,加大了今后对公务员收入的调控难度。

平均化现象依然存在,激励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中激励性部分比例较低,不能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难以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主要由各地自主推进吗?

改革权责不应全部下放地方

本次津补贴改革,主要由各地自主进行。中央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划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2.1万元,不能高于4万元:职务级别标准垂直压缩率不超过2。中央对津贴补贴标准有个核算公式: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省会城市平均标准十全省平均标准)/2。各省方案中,一般对所辖地市划分了几个津补贴档次,为防止互相攀比,也采取了相应手段: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一个地方津贴补贴越高,省对其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系数越低;二是调节基金,如果某地想取得较高档次的津补贴,则需向上级交纳一定比例的调节基金,用于对落后地区的补助。

这些措施过于原则化,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科学,无论是调控范围的确定、省直津补贴核算公式、档次的划分,所测算的依据都过于简单,所选取的参数更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导致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比。二是流于形式,财力性转移支付、调节基金的设置,与各地津补贴改革所需的大量资金相比,数量极小,不足以抑制下级政府提高津补贴档次的冲动。正因为此,尽管中央一再强调不要攀比,要尽量缩小差距,还是未能避免明显的区域差距和层级差距。这说明,将改革权责全部下放给地方的做法本身欠妥。对于纵向的层级差距问题,可以采取“自下而上,以省为主”的原则,省提出意见,据以平衡;而横向的区域差距问题,中央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因为,我国区域经济不平衡与以往的倾斜发展政策不无关系。在收入再分配环节,应该注重公平因素,向落后区域适当倾斜,而这只能由中央来进行。

重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几项基本要素。《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此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必须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与国民经济实现动态增长。经济发展时,工资随之增长,使公务员及时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经济衰退时,工资随之下降。二是在公务员内部要实现平衡。既要充分考虑其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允许差距的存在,使相对发达地区享受大部分发展成果,落后地区承担大部分落后责任;又要考虑公平,缩小差距,发达地区也要承担一部分落后责任,落后地区也享受一部分发展成果。在思路上,以中央为例,其水平应该是各省平均水平;省直应该是全省各市平均数,以此类推。三是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收入相协调。

建立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不仅尚未建立某些根本性的制度,而且一些局部性、技术性的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公务员储蓄实名制等也没有实质进展。应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规范公务员职务消费行为。

建立正常稳定的调资机制。公务员工资改革要匀称、适度,不搞“运动式”调整,实现调资正常化,以减少社会震动。

调整公务员工资,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公务员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所领取的工资来自于纳税人的税款,因此,公务员如果自行加薪,相当于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从国库里为自己捞钱。公务员自己设定工资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美国,公务员要求涨工资,首先要经过参、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然后还要由全国超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而且奉行着“谁提出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的原则,即由本届议会和政府通过的加薪法案不能自己受益,只能让下任官员受益。

我国公务员工资标准制定后,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必须提请人大审议,实现公务员工资的法制化、民主化。

缩小津补贴的比例,适当增加绩效因素。建议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法定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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