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电力公司、石家庄铁路分局、华北油田管理局:
为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参加对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不得以户籍、年龄、性别或区域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二、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流动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六、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八、各设区市、省直、中央属三行业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或新农合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