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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计提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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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计提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函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计提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请示》(顺劳社请字〔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为指导和规范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下简“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试点企业破产,做好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原市劳动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破产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132号),同时市经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联合下发《企业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98〕京经调字第341号)。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定,上述文件目前只适用于列入计划内的破产试点企业。

    二、未列入计划内的企业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待国家和本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计划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可比照《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医药费以上一年本市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计算预提退休人员达到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时所需的医药费总额,同时按退休人员实际人数预提丧葬费和涉及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抚恤费、冬季取暖补贴等项费用,并上缴市社保中心后,可将退休人员和其档案移交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管理。

    四、街道(镇)劳动部门,按照《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169号)和《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1997〕171号)规定按月支付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和报销退休人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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