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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现役义务兵优抚和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甬榭管〔20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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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现役义务兵优抚和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8-5-8 发布机构: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文号: 甬榭管〔2005〕5号
 

  义务兵优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
  (一)对现役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优待费执行标准根据《宁波市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费统筹办法》(甬政发〔1996〕199号)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属农业户口的按大榭社区上年度劳均收入的70%发给;入伍前为城镇户口及土地被征用农转非的按宁波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70%发给;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其年优待金基础上增发两倍;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在其年优待金基础上增发50%;根据浙民优字〔2002〕208号通知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最多只能享受两年。
  (二)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扣发当年优待费的40%;对被除名、开除军籍、劳教、劳改、押送回原籍的,取消当年优待费及其他一切优惠待遇。
  (三)凡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金,按照甬政办发〔2003〕256号通知规定标准给予优待。
  (四)因公牺牲的,除按政策规定抚恤外,给其家属增发军人当年优待费基数的一倍;被评为革命烈士的,给其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基数的两倍。
  二、接收对象
  从2004年冬季起,凡入伍时是城镇户口的(含农转非),且属于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服现役满两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民政局负责接收。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安置地明确为本区的,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含农转非)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允许其自行与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区民政局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未进行双向选择或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止每年4月底。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含农转非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既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参加“双向选择”,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原单位转制或合并后的,由转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须与原单位办结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区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进藏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实行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四)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含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含农业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由政府包底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
  (五)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伍义务兵及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民政局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城镇退伍义务兵及复员士官从部队规定统一退出现役的次月起发给四个月生活补助。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的8月1日起,到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申领经济补助费,须由本人向区民政局书面申请并与民政局签订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协议书。经济补助标准为:城镇(含农转非)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服役满两年的为每人20000元,以后每增一年军龄加1000元;进西藏服役满两年的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为城镇退伍义务的两倍;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为每人60000元,以后每增一年军龄加2000元。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
  (二)对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服役满两年的给予生产扶助金,标准为:服役满两年10000元,每增加一年军龄加1000元。
  五、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
  (一)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都有接收转业士官、进藏服兵役两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伤残军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其中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安置由民政局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对象时,应按有关规定与重点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重点对象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重点对象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安排工作,不自谋职业的,可按月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待遇,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每人10000元,转业士官每人20000元。
  六、安置经费保障
  城镇(含农转非)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扶助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及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2004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从2003年起,冬季退伍的士兵,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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