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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时的劳动关系认定【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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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时的劳动关系认定

飞越

[分享]关于发包时的劳动关系认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承包发包

1.《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

  (一)原属与发包、出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承包、承租单位工作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

  (二)除前项从业人员外,已与承包、承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承租单位承担;

  (三)以自然人名义承包、承租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本人承担,其所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

5.《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7.《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转移或者承包给无证经营者经营或者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8.《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关于承包单位(承包人)雇用职工(含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范建筑等领域中存在的承包、转包用工工伤处理办法之前,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按《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决定。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承担;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

9.《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0.《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十条 外埠注册或者成建制的用人单位在津分承包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和用工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督促分承包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督促其按照规定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在津分承包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如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再次分包,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程进行发包、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该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其使用的人员工资的,参照前款第(二)项的精神办理。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依据本条第一款 (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伤赔偿、工资偿付以外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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