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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细则[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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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9日   来源:北京日报

    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本月起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1月8日从北京市社保中心获悉,个人委托存档补缴测算表发布,相关人员可据此算出应补缴的费用。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11月8日还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明确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除了已领取待遇人员外,其他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多年来,受自身经济状况等约束,一些在职介、人才中心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按政策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补缴,导致这一群体退休后可能面临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领取养老金水平较低,这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历史遗留问题。

    自市人保局10月公布了补缴办法后,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目前,各区县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各家职介、人才机构已经在陆续接受补缴申请。不过,工作人员接待最多的还是大量咨询。如何补缴、补多少钱是个人存档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具体缴费基数可根据自身情况有三个档次供存档人员选择,分别是: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各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如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5%可计入个人账户;而2005年4月至12月的计入比例为11%。

    此外还规定,在以下四个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北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补缴申请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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