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浅谈身份证与档案年龄记载不符问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浅谈身份证与档案年龄记载不符问题
 

    2010年3月3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公室挤满了上访的混岗知青,主要是反映身份证与档案年龄记载不符问题,以前此类来访者只是零星几人,这一次大批数人如此集中如此激烈反映同一问题,实属罕见。笔者就现行退休年龄认定及身份证与档案年龄记载不符问题粗浅谈论一些个人看法。
 

    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的主要原因
 

    2005年我省各地区相继开展了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职工(含混岗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这是解决这批职工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好事,然而在各地开展起这项工作时一个具有突出性共性的问题出现了,有很多参保职工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笔者先后接访了100多位这类人员、走访了30多位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人员,得知造成这一原因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限制了年龄、身份等问题所引发的,这部分人员就业时间主要是在80年代,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年龄差多达18年,少则1年不等,而档案记载当时就业年龄都不超过25周岁且都未婚,显而易见这部分人当时为了符合就业标准而更改了就业年龄、身份、等相关个人信息,加之当时就业审核程序不规范不严密及其他历史原因,而造成了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龄不符这一问题。
 

    现行退休审批中年龄认定的依据
 

    众所周知,根据(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也就是说职工退休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主要,而身份证记载出生年龄在职工退休审批中属于次要,而我们各地退休审批工作也是依照此文件而进行的,这批上访人员也是在此文件硬性规定下不能按照身份证年龄退休,这也造成了这批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人员集体上访的原因。
 

    退休审批中年龄认定与规范规则的冲突与失效
 

    行政部门在办理退休事务时对出生年龄的认定,如果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将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即行政部门对出生年龄的确定是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从广义来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采用档案记载确定出生时间的规定,在现实中尤其是对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一个法律渊源,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一般来说,某一行政机关通常不会适用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地方劳动保障部门通常不会适用公安部的规定。如果关于公民出生年龄的规定,只有原劳动保障部的一个文件,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未作规定,冲突就不会发生。而现实恰恰相反,冲突由此产生。在基本法律层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在司法解释层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由于法律规则的多样性及内容的冲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导致同一法律规则在不同地域处于失效状态。这不仅导致退休中出生年龄确定秩序的混乱,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还将损害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职工档案管理应上升到法律层面
 

    追寻真实是法的基本目的,国外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也不完全依据身份证,但无论以谁作为确定出生年龄的依据,司法适用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出生年龄。无论是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则,还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分别规范出生年龄问题,如果一个人最终出现了两个甚至多个出生年龄,这都是一个荒谬的结果。
 

    在退休出生年龄争议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当时在档案中故意填写非实际出生时间,即年龄大了不符合当时就业规定,另一点是,很多参保人员为了达到早退休的目的,更改了身份证及户籍出生时间,然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采用身份证还是档案,因为无论采用哪—种,无论管理多么严密,技术多么先进,都难以避免错误。而如何判定出生时间的真实,最终将取决于公平和效率价值考量,同时对真实年龄的最终裁定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冲突的情况下,基于调查程序确定依据应当分两种情况,开始实施公民出生证明制度后,应以医院原始出生记录为准;之前应尊重历史事实,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果最终采用身份证记载,那么对于更改身份证的行为,应当赋予社保行政或经办机构异议权。再者直接采用档案记载确定出生时间,提高档案认定效率,但认定必须具有记载年龄最终裁定权,上升至法律层面,在记载冲突的情况下,省却人力、财力负担。
 

    档案信息记载不实,不仅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对于社保部门而言,也会耗费大量的公共行政资源来纠正这些信息.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失衡,甚至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因此,将职工档案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或出台统一的规定来清理目前存留的大量不实档案信息迫在眉睫。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