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见习记者 李 幸)挂靠车辆驾驶员因工受伤,挂靠单位担不担责?劳动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车祸受伤的,是否认定工伤?昨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针对当前工伤行政诉讼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一:挂靠车辆驾驶员因工受伤,挂靠单位要担责
据修改前的《暂行规定》,挂靠车辆在运营中发生车祸,造成驾驶员伤亡的,一般都是由车主而非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据市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介绍,过去,曾出现过驾驶员工伤找到车主,车主以没钱、“玩失踪”等拒绝赔付的案例,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而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挂靠单位的责任。”樊非说,只要是挂靠车辆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就认定车主聘用的司机和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车辆运营中造成驾驶员或售票员伤亡的,挂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修改二:劳动者上下班无证驾驶机动车伤亡的,不属工伤范畴
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新增了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有驾驶证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一年的除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樊非说,主要是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违法,而且对公共交通秩序也构成威胁。樊非强调,法院认定是否是无证驾驶时也须慎重,应有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修改三:发包工程中的工伤赔偿视情况而定
现实生活中,建筑、采掘业等企业一般都会将工程进行发包、分包。发生工伤后谁来担责,修改后的《暂行规定》予以了细化。
其中,如果工程发、分包给的是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那么该企业应对其雇佣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包方无需担责。如果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那么发包方也脱不了干系,将对人员伤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也应担责。
修改四:仲裁期、诉讼期不计入工伤申请认定期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出现需补充申请材料、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可能会导致申请认定期限届满,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所用的时间,将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和工伤认定期间。
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根据《暂行规定》,有两种特殊情形可认定工伤。一种情形是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与集体活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种情形是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醉酒不认定工伤
《暂行规定》对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其中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当然,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据樊非介绍,我市法院曾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劳动者喝酒后站在工地的塔吊下指挥,塔吊不慎掉下将其砸伤。法院审理时,考虑到劳动者虽然喝了酒,但其受伤与醉酒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还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