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
冀劳[1996]2号(1996年1月1日)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健全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劳动部同意,现就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在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为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简况;适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意见。
二、用人单位在填写《登记表》的同时,要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分发给劳动者本人,城镇、户口的,作为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依据;农村户口的,作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证明。一份由用人单位送达劳动部门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作为失业职工统计和失业登记的依据。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通知书》必须写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和适用法律、法规。
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法》第三章规定的情况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职工调出或劳改、劳教也应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不需将《通知书》送劳动部门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者擅自离职,不发《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将其《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送达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劳动部门不作为“再就业工程”的推荐就业对象。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工业得擅自更改表式和管理办法。有关《登记表》和《通知书》的印刷由各市、地负责。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