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
时间:
新闻来源:正义网舆情工作室
【主题事件】
据大河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11月16日报道,当天,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判决后,5人均已提出上诉。
据报道,“9·8”矿难发生后,已先后有多名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矿难责任人处以刑罚,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舆情传播】
11月16日,中国新闻网、大河网、新华网几乎同时作了报道,标题多为《中国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矿难责任人》、《致76人死亡平顶山瓦斯爆炸案两责任人被判死刑》、《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4名事故煤矿矿长》、《平顶山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 原矿长一审获死缓》等。这些报道除了对宣判内容作了报道外还对矿难作了简要回顾。截至23日,这三家媒体的报道共被转载216次。
11月17日,大河网以《平顶山“9·8”矿难一审宣判 矿长获死缓》为题作了后续报道,随后在被转载过程中,该文的标题多被改为《平顶山矿难原矿长等人曾指使破坏瓦斯传感器》。
11月18日至23日,主要以大河网报道为主。该网站就此事连续刊发了9篇报道,如18日的《网友称“9·8”矿难判决体现了法律尊严》等等。从报道的情况看,大河网主要报道判刑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舆论的支持态度。还有部分网站的报道主要引用专家、网民的观点,突出了事件的争议性。如18日财新网刊发的《矿难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引争议》、21日中国青年网刊发的《平顶山矿长被判死缓引发各界热议 网友称判太轻》等等。
【媒体评论】
因该判决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矿难问题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一审判决作出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有关单位还专门就此组织召开过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媒体、专家主要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意义角度进行评论。
支持类观点
判决合理合法。大河网刊发的《“9·8”矿难庭审重刑判矿主:矿难刑罚的新信号》、《平顶山“9·8”矿难原矿长被判处死缓的启示》、《平顶山矿长被判死缓引发各界热议 将遏制矿难多发》等文章,分别引述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河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邸瑛琪、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对此判决的观点。这些专家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此判决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合理合法。
判决具有重大警示意义。大河网文章《平顶山“9·8”矿难原矿长被判处死缓的启示》认为,本案判决的重大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法适用上,对生产安全领域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应当查明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仅限制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犯罪范围内,对正确适用刑法惩治犯罪,贯彻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实现刑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二是在安全事故频发的煤矿山,对只重暴利、漠视生命故意非法生产,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置矿工的生命健康如草芥的黑心矿主敲响警钟。平顶山“9·8”矿难案一审判决也对整顿煤矿山非法生产的社会乱象,加大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集中投入,实现集约化的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治乱还须重典。求是理论网文章《治乱还须重典》认为,判决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百姓生命和尊严的保护与尊重,进一步凸显了人权和法治的意义,彰显了中国法律精神的进步。以严法严典严惩矿难责任人,不仅警戒了潜在的黑心煤矿主,还昭示了法治的权威。矿难责任人被处死刑凸显了国家对人权和尊严的维护与尊重,重典治乱彰显了中国法律精神的崇高。
质疑类观点
有迎合民意和推卸监管责任之嫌。网易转发的《重刑施以矿主有违法治》一文认为,河南首次对矿主施以重刑,有迎合民意和推卸监管责任之嫌。监管的疏忽,官商暧昧不清的联系,随着重刑的使用,再次被掩盖。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对重伤、杀人具有明确的主管意图。而“黑心矿主”的主观动机显然是想通过少花钱少费力发大财,主观意图并非直指杀人,也并非为了伤人、损害公私财产而去开矿。不能说“黑心矿主”有主观故意杀人的动机。遗憾的是,沸腾的民意致使司法机关很难做出一个依法却“较轻”的判决。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滥用趋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几位矿主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几年司法界已有将此罪扩大化解释的趋势,比如北京市两起模仿“二环十三郎”的飙车事件,前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后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按此推论,是不是空难也可以这样定罪呢?
【网民观点】
与媒体和专家相比,网民的态度明显更为偏激。相当一部分网民认为,此判决过轻,应当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死了这么多人,还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谋财害命,应该将矿主判死刑,立即执行!
腾讯网网友“未来的爱”:应该判死刑,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利益熏心的老板重视矿工的生命。
【相关链接】
http://www.henannews.com.cn/GNnews/1/
http://news.qq.com/a/20101116/001158.htm
(摘自2010年第47期《政法网络舆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