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文章正文
海南出台暂行办法 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养老保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海南出台暂行办法 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养老保险


  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22日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于2011年4月起在海口、三亚、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据悉,这是继1992年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0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海南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又一重大突破。

  《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此次会议讨论决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

  罗保铭在会上指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策的导向上,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利于城镇化进程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他要求,要迅速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该制度自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