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居委会与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应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村委会居委会与聘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应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随着村委会、居委会职能的增加,其聘用劳动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聘用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那么这些组织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适用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吗?以下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来说明。
理论上,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确定的用工主体。这些法律法规在列举规定用人单位时虽没有提及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这只是列举规定了一些典型主体,并没有否定说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就不是。所以,在理论上、法律依据上,村委会、居委会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
实践上,目前已有这方面的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已做出了一个这样的生效判决。见http://www.222148.com/ShowArticle.shtml?ID=20087818265849941.htm。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也有类似判决,见http://sifaku.com/Case/zafeze9f636z.html。
所以,本律师在此鼓励那些在村委会、居委会提供劳动的人民要勇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