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经研究,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三、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