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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搞经营 司机受伤属工伤【河南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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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搞经营 司机受伤属工伤

 

作者: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董武敏  发布时间:2004-05-26 00:26:00

 


 

     日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维持了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李留旺属工伤的认定告知书。

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1014

    2001年2月21日,李留旺驾驶解放货车在叶县发生交通事故,李在事故中受伤。该货车登记车主为济源市环球集团一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春喜,李春喜与一运公司签定有挂靠关系合同,李留旺直接受雇于李春喜。李留旺受伤后与李春喜、一运公司发生工伤争议,李留旺向济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2年8月30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作出了工伤认定告知书。一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告知书,李留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春喜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一运公司并雇李留旺进行经营,使李留旺与李春喜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但由于该车登记的车主及营运等手续均为一运公司,一运公司按车定期收取管理费,实质上也从李留旺的劳动中受益,且挂靠车辆也是一运公司的经营方式,因此一运公司和李留旺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认定李留旺和一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留旺在驾驶车辆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认定为工伤,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李留旺属工伤的认定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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