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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挂靠公司经营车辆 司机助客卸货腿折判工伤【2007江苏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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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挂靠公司经营车辆  司机助客卸货腿折判工伤
  举证通知如法院传票,用人单位搞鸵鸟战术不可取
  2010-2-1
  江阴市铜水运输有限公司与任先生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任先生自有货车由铜水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铜水公司对该货车车况及其运输安全进行按期监督检查,统一办理货运票据及运单。铜水公司每年向任先生收管理费。任先生付该车司机老李工资。

  老李运货至目的地。在客户用吊机卸货时,老李帮助客户将钢绳挂到钢坯上。钢绳意外断裂,钢坯坠下砸伤老李左腿,粉碎性骨折。老李向铜水公司所在地江阴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江阴劳动局依工伤认定程序向铜水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铜水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起15日内,将不认为是工伤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函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同时告知了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铜水公司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据此,江阴劳动局认定老李负伤为工伤。铜水公司似乎如梦初醒。先是向江阴市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再向江阴市法院起诉江阴市劳动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江阴市法院判定老李受伤是工伤。铜水公司败诉。判决书除了指明老李与铜水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老李受伤符合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之外,首当其冲挑明铜水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举证。指责之意溢于言表。法院认为,在本案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铜水公司接到江阴市劳动局的举证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应对自已不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与前头所讲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不是“纯属巧合”,法院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并非毫无道理。既然是原则的东西,就不能等闲视之。老百姓常说,什么事都可以做,就是不能做“违反原则”的事。似乎违反原则足以千刀万剐、十恶不赦。从这个意义上说,铜水公司对通知不理不睬,属于做了违反原则的事。虽说千刀万剐有点小题大作、十恶不赦涉嫌无限上纲,但执法者颜面受到冒犯的确是可以想见的。

  工伤认定有疑问的,法院会倾向伤者,一般会认定工伤。这是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铜水公司答复不答复其实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并没有实质影响。笔者想说的是,象可口可乐、微软等跨国公司非常重视与公众沟通,他们认为政府及职能部门也是公众,是公众就得注意沟通。从这个角度看来,铜水公司视江阴劳动局举证通知为无物,确有不妥之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
  [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04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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