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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辅导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哈发[2004]10号文件中有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要求,结合国家、省、市现行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就有关实施办法做以下介绍: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协商的方法,用劳动合同为书面形式确定,以劳动法规范的内容建立、调整和解除。所以,劳动关系的处理过程必须依照劳动法进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国企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体现各项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人员范围。人员构成、补偿标准、清偿债务、应提留项目,具体分为:
1、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对象、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2、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标准、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和来源;
3、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拖欠工资、生活费、集资款、独生子女费、医药费等债务的清偿办法;
5、离退休人员、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下放等人员的安置办法;
6、对原再就业中心“保老、扶中”人员及出中心未解除劳动人员费用。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程序:
按照市委[2004]9号文件中国企改制基本工作流程的要求,职工安置方案应按哈劳社发[2004]73号文件通知要求:
(一)企业提报改制方案时应将职工安置的范围、债务处理及所需费用总量做出方案,经职工安置工作组审核后做为改制方案的组成材料。
(二)企业改制方案批准后,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应将职工具体安置方案及相关资料、数据提交职工安置组进行审核。
(三)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职工安置组备案。
三、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时间、标准:
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
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规定的标准。2003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领取补偿金及续签、重签劳动合同
对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为国有参股、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的企业,企业与职工应按哈发[2004]10号文件一章中四、五、六、七规定处理。
五、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办法:
按照国发[1986]77号、劳部发[1995]309号、国务院(2001年10月6日)319号令相关规定:
1、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年10月6日;
3、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2004年2月1日起哈尔滨市区360元/月、县235元/月、县级市250元/月);
3、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未补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企业,用净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不能用净资产补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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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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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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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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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企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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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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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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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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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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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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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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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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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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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12。
职工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
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
八、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龄: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局合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上山下乡插队知青、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职工的插队或工作时间;
4、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
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批准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5、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6、工作时间计算,参加工作之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的月数÷12后的整数,有余数的+1为工作时间。
九、下列情形不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或补偿工作年限本条为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相关条款对“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应当限期召回,企业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间可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对因企业原因放长假的职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有工作岗位的可以安排其上岗,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原因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对请长假病假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视定执行。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女职工哺乳内请长假的,假期期满,应当按照规定上岗;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与期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企业借用外单位人员的,应当与被借用人员的单位协商,将借用的人员退回。企业借出的职工,协议期限未满,应当与借人单位协商限期召回,由于本人原因逾期不归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对“挂名、挂靠”即“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职工经企业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应当立即返回企业,逾期不回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逾期时间可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故续假的,应当向所在企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机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予以除名,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情况的且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依法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予经济补偿。(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十、对因工、非因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1、改制企业对1-6级工伤人员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其中5-6期工伤人员,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对7-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执行。
2、改制企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后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改制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时,除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其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增加医疗补助费。
3、改制企业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处理办法:
(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继续执行原协议或按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由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上述标准加上以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为其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2)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改制时应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一、企业必须遵照下列方式和程序通知离岗职工其30日内到企业处理劳动关系:
1、通知书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通知的,可以公告送达,既张贴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二、相关基金的提留清偿办法
1、企业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不超过职工离岗前企业应付工资余额补发;职工离岗期间企业不计发工资。
2、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拖欠职工的医药费,应按企业计提的福利费用累计余额补发,具体补发办法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定。
3、对未参加医疗保险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费提取标准为(以职工安置方案年限为准):2001年1140元,2002年1509元,2003年1911元,按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至70周岁。
4、御寒津贴提取的企业,一是连续发放2年以上现仍在发放御寒津贴。二是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享受。同时具备二项的可以提留。
十三、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职工隐形债务的转移问题。企业要做到人员清、债务清。不能把拖欠的债务留给职工或续存企业。
2、要及时公布职工安置工作情况和认定结果。
3、对历史处理的劳动关系,如除名辞退等人员的相关处理手续要收集齐全备查。同时,协助这些人员处理好档案及个人社会保险帐户的转出。
4、严格执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执行相应的工作程序。
5、尊重改制后企业或续存企业的权益。特别在签订劳动合同、资金使用、划分等方面。
6、职工档案移交工作。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要及时转交。对找不到职工本人的档案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保管。保管时间不低于5年。超过期限按照《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关于国企改制职工享受并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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