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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腾达西铁公司克扣1169名职工企业改制身份置换金和衔接费6000万元一案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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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腾达西铁公司克扣1169名职工企业改制身份置换金和衔接费6000万元一案申诉书

(2010-12-10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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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2006年申诉至今)

申  诉  人:腾达西铁公司1169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  表  人: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

阿兰秀 、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 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15193157268

被申 诉 人: 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兰州市永登县连城镇

法定代表人:  高旭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诉人不服甘肃省国资委对被申诉人克扣申诉人身份置换金(股份)和企业改制衔接费6000万元纠纷一案的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法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6000万元。

2、请求被申诉人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50000余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亢其华等1169人,均属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实施方案规定: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3000万元,对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身份置换金的计算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

 

 

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职工个人股,可以转

让、继承,不允许退股”。还规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2003年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申诉人按照改制政策

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诉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2006年6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被申诉人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于是,2006年6月27日之后退休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未领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对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13年的申诉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明显显失公平。因此和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申诉人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2009年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就是“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申诉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为此,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却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申诉人不服,再次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等申诉并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果。

为此,申诉人特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诉,申诉人(1169人)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政。理由是: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诉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2002年7月改制,2003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现有内退职工1169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申诉人认为,以上事实被申诉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甘肃省国资

委的“复查”为何故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

按照 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界定,腾达公司应该30天内,即20037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对他有利的时候,举起右手说“你们是腾达公司的”,对他不利的时候,举起左手说“你们是破产企业的”。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

因此,申诉人认为,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又是被诉人,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诉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国资委的逻辑,腾达公司从2002年起到2007年是长达6年的改制重组、2003年6月26日依法注册不算数、2006年6月27日破产后企业改制才算完成、1169名职工没有和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近2000人踢出去才算改革、腾达公司可以搞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创造企业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记录?

试问,政府政策规定的30日内处理劳动关系是否算数?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应该从何时算起?是2002年7月还是2006年6月?企业改制应该是多长时间?

被诉人实现企业重组后,新公司腾达公司是否有内退,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国资委领导心知肚明。

腾达公司于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记运营,之后,职工参与身份

置换,资产量化,和腾达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规定的2003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毫无异义,应当属于腾达公司职工。如果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腾达公司为何签定劳动合同?为何变更劳动关系?

申诉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2O03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被申诉人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诉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

2003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被申诉人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诉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

 

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

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

“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

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被申诉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诉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度时期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被诉人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诉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 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诉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被诉人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不是申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被申诉人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诉人利益受损害

1、应该支付腾达公司992名内退职工的改制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强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界限的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界限办理内退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l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甘政办发(2005)24号、

 

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纠正的办法是按照

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纠正并恢复原待遇。

(2)、支付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之后正退职工的衔接费和

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出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离岗退养”;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办(2005)24号文件“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上3个文件是腾达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下的职工,在2006年6月28日后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内退后正退的职工至今没有享受此待遇。明显的改制程序不公平,违背了腾达公司“以政策为准绳”的原则。

(3)、支付没有写申请,被勒令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违背了国务院(1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文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支付2003年6月26日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逼迫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一、申诉人均是2006年6月前参

加改制,身份已经置换。理由二、腾达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06年破产时产生的,未经协商。文件的滞后性决定,对申诉人没有追溯力。

(5)、支付2003年6月26日之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正式退休职工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登记并运营,原告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该项待遇。

2、应当支付西铁公司内退177人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劳动部(2003)21号文件规定,除在改制前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均可以参加改制。

三、强迫“内退”在前,文件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约束力。

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实现重组,并正式挂牌独立营运。2006年6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才作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被申诉人腾达公司才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条款。

 

申诉人认为:发生“内退”的“既定”事实在前,文件规定在后,

对内退职工没有追溯力。

四、腾达公司“内退协议书”未约定不支付衔接费和股份

申诉人认为,“内退协议书”是企业和内退职工签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腾达公司在签定此协议时,未约定不支付该项待遇。因此,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腾达公司的改制,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导的“损人利己”的改制。严重丑化和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崇高威望!从现实中看,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确实达到了“名”“利”双丰收的目的。1000多名内退职工却在“饥寒交迫”中生存。

省国资委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明显在愚弄申诉人。没有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该复查意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瑕疵”性错误,也不是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问题,是严重的导向性和倾向性错误!

因此,申诉人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诉,申诉人1169人强烈要求举行听证会,依法听政。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伟平

 

申诉人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1169名内退职工(名单附后)

 

代理人(无偿代理): 亢其华

 

公元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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