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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4〗中劳薪字第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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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资鲁字[1964]第224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1965.01.04

【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依据京劳法发字[1991]229号,于1991年9月16日停止执行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64)中劳薪字第547号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依照执行.对于服役满五年以上的义务兵的初期工资待遇,仍按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59)市万字第85号通知中规定的志愿兵初期工资待遇标准(即四十元)执行.

附:

                          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4〗中劳薪字第547号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将接收一部分由政府直接分配工作的退伍军人.为了便于处理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内务部研究,现暂作如下通知:

    一、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按照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原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原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为了适当照顾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对于服役满五年以上的,可以暂按上述103号通知中原是志愿兵的待遇执行.

    二、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其他问题,如分配当学徒的学习期限、技术兵的定级、复工复职的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等问题,仍应按照一九六0年五月十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意见办理.

    三、 一九六三年底以来,本部对于有关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的一些具体问题,曾经答复过一些地区和部门,原答复的意见仍可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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