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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市万字[1959]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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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市万字[1959]第85号   颁布时间:1959.05.15

    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劳周字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本市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包括当学徒)的,他们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每月四十元;原来是义务兵的,每月三十二元.

    已经按照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国防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支援工业建设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执行的,改行以上新的标准.

    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当工人、职员的,在到达用人单位满三个月后,各用人单位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和劳动情况,评定他们的工资;当学徒的,满一年后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评定是否可以出师,凡能出师的,评为哪级工,就按哪级工发给工资(注一).评定的新工资,如果低于初期的工资待遇标准,仍按初期待遇标准发给工资.

    二、一九五八年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也改行上述新的标准,即志愿兵每月四十元,义务兵每月三十二元.其中志愿兵已经按照国防部等八个单位的规定执行的,改行上述新的标准.他们的出师期限和出师后的工资待遇也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九五八年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工人、职员的,如果他们现在的工资待遇低于上述新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实行.已按国防部等八个单位的规定执行而尚未定级的,应即评定工资;评定后的工资低于新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实行;如果评定后,高于新标准、低于原来待遇的,按评定的工资执行.

    三、一九五八年以前参加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工资待遇低于上述新标准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如果提高后仍低于上述新标准时,改行新标准.

    四、已经安置到农村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又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等均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注二).
    五、执行新工资标准(包括提早出师、升级后新评工资)的时间,从一九五九年五月份起,在此时间前,低于新标准的部分不再补发;多领的部分也不退回.

    六、凡在职的正式职工服兵役复员退伍后,重新分配工作的,他们的工资待遇,能够取得原在职单位证明的,可以执行本人离开原单位时的工资标准.

    七、按照本通知发给工资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

    八、本通知下达后,凡过去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以上各点,希即依照办理,并认真向复员退伍军人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如果经过升级等办法仍不能达到原来的收入而又有问题者,应随时由劳动局报告市人民委员会另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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