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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后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革发[197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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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后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革发[1971]215号   颁布时间:1971.10.14

    自一九六八年以来,各单位接收安置了一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伍战士.这些同志安置工作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务院以往有关规定执行的,今后仍应继续贯彻执行.

为了对复员、退伍军人存在的实际问题给予妥善解决,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军的复员干部,当工人的可以定到四级,分配当干部的可比照这一水平确定.

    二、大学毕业分配入伍(包括部队高等院校毕业)的复员干部,可以定到四十六元(注),其中一九六五年底以前毕业分配入伍的,可以定到四十九元五角.

    三、在职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入伍前凡是享受奖金或附加工资待遇的,复员退伍后不论是回到原单位还是另行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另行分配的须取得原单位证明),仍应享受附加工资待遇.

    四、随同复员干部回京的原有工作的家属,按调动工作办理;已退职的也改按调动工作办理手续,已领的退职费退给现在工作单位.

    五、一九六八年以来,由国家统一安置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应从今年九月份起按此通知执行,过去少发的工资福利一律不补发.

    六、上述各项,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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