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60]劳资赵字第13号
【颁布时间】 1960-01-22
【实施时间】 1960-01-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6349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当学徒的满一年后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59)市万字第85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当学徒的,满一年后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评定是否可以出师,凡能出师的,评为哪级工,就按哪级工发给工资。"目前不少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学习已满或即满一年,须按规定对他们进行评定级别,但很多单位反映,执行上述规定时,因各单位对评定他们的工资时掌握不一,会产生工资评定的偏高、偏低现象,对职工和企业之间都有影响,提出:评定他们的工资应有轮廓限制的意见。我们研究了这些单位的意见后,为了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新、老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学习期满评定工资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满一年后各单位即应按时评定他们是否可以出师;凡能出师的,评定的工资等级一般以二级工为宜。个别政治思想和技术突出好的,也可评的高些,反之可以低于二级工。
二、各单位对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评定新等级后,请即将人数、增加工资数额和评定的等级情况书面报送市劳动局。
请即按照办理,并希转知所属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