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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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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
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50411

  【实施日期】 19950411

  【章名】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退休工人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
99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
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
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
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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