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
冀劳社办字[2006]87号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石劳社[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精神,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省籍农民,因工致残达到1-4级或因工(视同)死亡后,如农民工本人或者其供养亲属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