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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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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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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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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

 

附件3

文本框: 第一联   银行留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___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文本框: 第二联   企业留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___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文本框: 第三联   政府留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___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附件4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的范围及账户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和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样本二)后,将等额支票打入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银行回执”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或撤销

(一)应急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需要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的,由属地的区(县)建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申请”,经批准,银行在接到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三)后,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完成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二)补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应急支付的情况后,账户内资金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并将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报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撤销

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保证金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四)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设立、未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样本一  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样本三  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样本四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一: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万元资金后,函复我处。

          特此致函

——建设委员会(签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

      

——建设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收悉,该单位于——————日在我行开立工资保证专用账户,账号——————。截至——————日,该单位专用账户存款额为———————

特此回执。

——————银行(签章)

      

样本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甲方在      日前将   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

四、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有权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

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

六、 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    建设委员会和     劳动保障局报告。

七、    建设委员会和     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有权持介绍信和工作证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可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    建设委员会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样本三:

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银行:

               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烦请贵行从               的账户(账号———————)转账至               ,账号               ,金额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

样本四: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其自主支配,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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