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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冀人社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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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发[2009]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上世纪60-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和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家属工”)。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含街道办的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
二、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按高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补缴完成后,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2010年1月开始补缴,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发放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发放。
三、相关单位的责任
为体现单位责任,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效益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补;效益较差、人数较多、负担较重的单位,一次性缴纳单位补助部分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原单位和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按全额缴纳。
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厂的单位现为“五七工”、“家属工”按月发放生活费的,要妥善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后的待遇衔接问题。
四、个人账户管理
以上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部分的数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
五、工作要求
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建立纳入统筹人员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账户、核发相关待遇。现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存在的,由其提供“五七工”、“家属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提供能证明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的原始资料。省财政直管县“五七工”、“家属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纳入统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通力协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省将不定期到各市、县(区)进行督导检查文件落实情况。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要按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这项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前结束。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底、2010年12底前汇总后报省厅养老保险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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