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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和损害赔偿不再重复享受【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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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和损害赔偿不再重复享受
2010/7/17 0:00:00  劳动报
 

 

单先生:去年,我朋友退休后受聘于一家私企。今年6月,他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
工伤认定书已经拿到,肇事单位赔了45万元。死者还可以获得多少工伤赔偿?

  法律援助员:这实际上是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如何处理
的问题。所谓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人身损害或死亡的,
不是用人单位或属于单位的职工,而是其他人。所谓竞合是指法规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
例如,你朋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涉及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是《工伤
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都可以适用的情况,称作法规的竞合。从法理的角度,在第三人侵
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劳动者既可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社会保险性质的赔偿;也可按民法的原则就人身权利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请求侵权赔偿。在
这两种赔偿中,前一种属于公法性质的赔偿,后一种属于私法性质的赔偿。那么在法律和责
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呢?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是否
可重复有不同的判决。最近市高院对此作出解答,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
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办法采用相同并重复的竞合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赔偿的原
则。你首先要明白,依《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死亡可以得到的具体法定
赔付项目有哪些,然后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身亡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从这两个法律法规中把分别列出的赔偿
项目进行对比,赔偿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在法律上称作“竞合”。

  单先生:像我朋友的情况,你能告诉我哪些项目是相同或相近的,哪些项目是重复的吗?
  法律援助员:可以。为了表述方便,以下不带括号的为工伤赔偿项目,带括号的为侵权
或交通事故相同或相近的赔偿。相同的重复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重复的赔偿项目有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
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单先生:哪些是可以分别赔偿呢?

  法律援助员:工伤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侵权或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
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单先生:分别赔偿中的属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侵权中的残疾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相同吗?为什么可以分别赔偿呢?

  法律援助员:其实属于兼得。例如,你朋友不仅可在享受工亡待遇中拿到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还可向肇事者获得死亡赔偿金。可以兼得是基于工伤的赔付按《劳动法》的规定属于
劳动者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利益,这种赔偿带有补偿的性质,而交通事故等属于第三人侵权的
赔偿是属于过错归责,按侵权的过失大小和赔偿利益相抵并考虑后果的严重性。

  单先生:在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下,具体赔偿数额怎么算?

  法律援助员:例如,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偿是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第35条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工留薪期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如果,按此算下来应该是2000元,而与之
相对应的交通事故重复赔偿的项目是误工费是2500元。如此,赔偿就应选择2500元。如你是
先作工伤赔偿,那么,在请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围绕误工费你只能主张差额部分500元。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顺便提个醒,凡是2010
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适用市高院的这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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