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事局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廊办发[2006]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冀办发[2005]27号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以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围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目标,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程,大力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目标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推动配套改革,在改革中求发展,在探索中找规律,边试行边总结。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为核心,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以科学设岗、竞争上岗为基础,强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以搞活内部分配制度为动力,深化工资制度改革;以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为切入点,严把事业单位人员“入口”;以未聘人员安置为重点,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以签订聘用合同为标志,积极探索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实现人事管理契约化。省市两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单位已经完成规定程序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未完成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目标任务的,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所有规定程序,并在下半年进一步规范完善。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其原有固定人员可按照“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管理。市、县(市、区)同步进行,11月30日前政府系统所有事业单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6月下旬):动员发动
市、县各政府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层层搞好动员发动,要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对事业单位发展的责任心;要增强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为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要认真分析改革各阶段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从而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阶段(7月1日—10月31日):组织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具体时间表如下: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7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8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8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检查验收
1、市、县各政府部门在11月1日—11月30日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全员签订了聘用合同,未签聘用合同的是否符合要求;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经过鉴证;调查了解存在的问题或特殊情况,并及时向市、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反馈。
2、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从12月1日开始检查验收。主要验收政府系统所有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全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如有遗漏抓紧落实,确保符合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验收已经签完的聘用合同是否都进行了鉴证,没有鉴证的及时鉴证,确保聘用合同鉴证率达到100%;验收市县两级试点单位各项目标任务是否全部落实,已经落实的是否进行了规范完善;调查了解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反馈。
3、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从9月1日—30日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省市两级试点单位各项目标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符合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是否全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和鉴证率是否均达到100%;调查了解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好的做法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推广。从12月中旬开始对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四、严格聘用程序,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建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人员聘用方案的制定,办理聘用的具体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聘用方案等事项。
(二)制定工作方案。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聘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用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公布聘用岗位。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工作方案公布岗位设置情况、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和聘用的有关事项,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四)申请应聘。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五)资格审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对单位原有人员一般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拟聘人员;新聘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选聘。
(七)决定聘用。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五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九)签订聘约。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审核鉴证。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
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聘用合同一式3份,鉴证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交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由本人保存。合同到期时,要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执行情况。
五、认真把握各个聘用工作环节,确保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一)科学设置岗位。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要严格控制在编制和工资总额内,在设置岗位的同时,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工勤岗位的设置,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聘用机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建立规范的竞聘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产生拟聘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竞聘。面向社会竞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实行执业资格岗位的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实行竞争上岗后,对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其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岗位需求,在单位内实行高职低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岗位确定,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其中管理人员低职高聘的,须按拟聘职务的管理权限,事前呈报主管部门备案。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聘任程序进行。
(三)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廊办发(2006)12号文件下发后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按照《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廊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廊人发[2001]50号)和《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廊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廊人发[2003]93号)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聘用制度,实行合同管理。按照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廊办发[2006]12号)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契约管理,以法律形式确立和规范用人关系,建立能进能出的新的用人机制。聘用合同是确立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基本用人关系,单位与个人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合同的解除即用人关系的解除。聘用合同要在编制限额、结构比例内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应有岗位保证,聘用人数不能大于岗位个数。事业单位的原有和新进人员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省统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除签订项目合同的人员外,工勤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签订3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中期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以及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在廊办发[2006]12号文件下发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保持已有政策不变;凡未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及时更换,合同的起止时间不变。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它费用。
(五)搞好聘后考核与管理工作。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确定工资福利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切实处理好实行聘用制的有关问题
(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在试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原停薪留职人员,应鼓励他们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本人要求回单位参加聘用制改革的,应当允许。对不愿回本单位的,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满后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度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三)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实行聘用制度以前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改签为聘用合同,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转签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不再招收合同制工人,如确需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
(四)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原下岗人员和已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人员可以不签聘用合同;经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或长期外借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单位可与其签订有关协议,学习期满或回单位上岗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五)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六)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七)对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双方要认真执行聘用合同,其岗位可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调整。
(八)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九)在落实社会保险规定时,遇有在实施聘用制度中,实行岗位工资与档案工资分离的,养老保险交纳基数应以档案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在解聘、辞聘人员时应及时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施聘用制度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要足额补齐,以保证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流动仍按原身份办理。
(十一)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七、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确保受聘人员的待遇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
(一)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三)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要把握好各项工作环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折不扣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行,积极稳妥地把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向深入。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公开与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策、岗位、程序、结果四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支持这项改革。
(三)为及时掌握全市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为此,要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直部门从第三个季度开始每个季度末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公室汇报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度情况,并填报工作进度报表(见附表),联系电话2132061。
附件:《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进度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