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冀劳社[200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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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完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日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清醒地看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依法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业务建设和工作环境上大力支持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创造工作条件。对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化解矛盾。
(三)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上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本级的劳动仲裁工作负全责,要组织协调指导好本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起规范的工作机制、办案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四)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保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与完整。专职仲裁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充实业务骨干,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仲裁员标准,配备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仲裁人员。兼职仲裁员要按规定在劳动行政人员、律师、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中聘请,并注意加强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提高。要建立仲裁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逐步推行仲裁员等级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一支高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并与我省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
(六)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各自的作用,使三方办案的比例有所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独审、当事人举证和案前调解等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行仲裁员名册制度,要探索改进办案程序,充实仲裁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抓好企业调解员的培训和使用。同时,要使他们很好地发挥作用,履行职责,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公正廉洁的企业调解员队伍。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和改制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八)要紧紧围绕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把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点。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尽快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下岗职工应免收受理费,处理费可适当减免。
(九)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做到处理及时、服务到位。要指导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帮助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进行规范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十)要转变作风,服务基层。要深入到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对下岗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指导和监督,尤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集体争议。要全面准确地解答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提出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服务。
四、积极主动地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信访工作
(十一)要指导各类企业在“重在预防、防调结合”的原则下,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及时调解争议,要由被动的受理劳动争议转变为主动的预防和协调,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企业。
(十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寒暑表”、“调节器”的作用。积极开展文明接待和文明“窗口”活动,建立信访工作的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发挥并强化县(区)和各类企业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使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基层。
(十三)要及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对于大规模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厅和当地政府;对于各地反映问题较多的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情况,各市要定期写出情况分析报告,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及早解决。同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实施监控。
(十四)积极开展劳动法律咨询援助和劳动争议仲裁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专家热线和有偿服务等形式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服务。还要运用有影响案件的公开开庭仲裁、上街宣传、到企业宣讲以及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提高社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
五、认真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五)要对日趋增加的仲裁案件进行认真的综合分析,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件的办案经验。受理、调查、调解、裁决各类案件要依法办理。既要注意办案数量,更要保证办案质量。经仲裁过的案件,应该办成“铁案”。
(十六)要重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省厅每年将举办一至两次研讨活动,交流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在新形势下仲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疑难案件要进行认真剖析和探讨,找准法律依据,摸准办案规律,稳准解决问题。
(十七)要在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推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力度。要依据《劳动法》研究有效措施,制定有效办法,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要主动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指导非国有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实施劳动合同鉴证。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处罚。
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建设
(十八)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各级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发的表式,认真、按时、准确地填报。各级要建立报表领导负责制,报表要由主管领导签字。要通过实行统计分析制度,准确、及时掌握当地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动态,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十九)加强仲裁硬件建设,推动我省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各级要开通各种筹资渠道,加大筹集力度,通过投入和建设,形成具有固定仲裁场所、设施齐备,较为规范的仲裁庭设施,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法制权威。各市级仲裁机构首先要配齐传真机和微机等设备。要推广沧州市利用微机软件进行咨询、调解、仲裁的先进手段,推动我省仲裁工作现代化、规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十)要采取多种教育培训形式,提高仲裁员的思想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办案竞赛活动,树立和培养一批先进典型,定期进行宣传和表彰。要教育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公正、高效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从基础抓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队伍,为我省经济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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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0]5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完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日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清醒地看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依法保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领导要从思想、业务建设和工作环境上大力支持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创造工作条件。对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化解矛盾。
(三)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上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本级的劳动仲裁工作负全责,要组织协调指导好本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起规范的工作机制、办案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四)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保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与完整。专职仲裁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充实业务骨干,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仲裁员标准,配备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仲裁人员。兼职仲裁员要按规定在劳动行政人员、律师、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中聘请,并注意加强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提高。要建立仲裁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逐步推行仲裁员等级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一支高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并与我省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
(六)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各自的作用,使三方办案的比例有所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独审、当事人举证和案前调解等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行仲裁员名册制度,要探索改进办案程序,充实仲裁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抓好企业调解员的培训和使用。同时,要使他们很好地发挥作用,履行职责,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公正廉洁的企业调解员队伍。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和改制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八)要紧紧围绕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把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点。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尽快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下岗职工应免收受理费,处理费可适当减免。
(九)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做到处理及时、服务到位。要指导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帮助改制企业依据《劳动法》进行规范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十)要转变作风,服务基层。要深入到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对下岗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指导和监督,尤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集体争议。要全面准确地解答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提出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服务。
四、积极主动地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信访工作
(十一)要指导各类企业在“重在预防、防调结合”的原则下,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及时调解争议,要由被动的受理劳动争议转变为主动的预防和协调,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企业。
(十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寒暑表”、“调节器”的作用。积极开展文明接待和文明“窗口”活动,建立信访工作的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发挥并强化县(区)和各类企业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使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基层。
(十三)要及时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对于大规模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厅和当地政府;对于各地反映问题较多的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情况,各市要定期写出情况分析报告,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及早解决。同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实施监控。
(十四)积极开展劳动法律咨询援助和劳动争议仲裁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专家热线和有偿服务等形式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服务。还要运用有影响案件的公开开庭仲裁、上街宣传、到企业宣讲以及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提高社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
五、认真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五)要对日趋增加的仲裁案件进行认真的综合分析,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件的办案经验。受理、调查、调解、裁决各类案件要依法办理。既要注意办案数量,更要保证办案质量。经仲裁过的案件,应该办成“铁案”。
(十六)要重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省厅每年将举办一至两次研讨活动,交流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在新形势下仲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疑难案件要进行认真剖析和探讨,找准法律依据,摸准办案规律,稳准解决问题。
(十七)要在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推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力度。要依据《劳动法》研究有效措施,制定有效办法,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要主动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指导非国有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实施劳动合同鉴证。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处罚。
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建设
(十八)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各级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发的表式,认真、按时、准确地填报。各级要建立报表领导负责制,报表要由主管领导签字。要通过实行统计分析制度,准确、及时掌握当地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动态,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十九)加强仲裁硬件建设,推动我省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各级要开通各种筹资渠道,加大筹集力度,通过投入和建设,形成具有固定仲裁场所、设施齐备,较为规范的仲裁庭设施,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法制权威。各市级仲裁机构首先要配齐传真机和微机等设备。要推广沧州市利用微机软件进行咨询、调解、仲裁的先进手段,推动我省仲裁工作现代化、规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十)要采取多种教育培训形式,提高仲裁员的思想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办案竞赛活动,树立和培养一批先进典型,定期进行宣传和表彰。要教育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公正、高效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从基础抓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队伍,为我省经济建设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