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0d7e60100exsy.html) -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_yzg790506_新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
地区
|
最低工资标准
|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
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
360
|
|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
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
320
|
|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
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菏泽市所辖县(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