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 >> 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是何关系 法院判决属委托代理【2005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是何关系 法院判决属委托代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8:20 云南日报
 

  新华社重庆9月27日电(向贵平、朱彬)多年来一直困扰三峡库区邮政部门的邮政代办员劳动争议案近日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邮政代办员是受邮政局委托,代理从事部分邮政业务的人员,他们与邮政局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995年,三峡库区重庆各区县邮政局根据原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不再招聘邮递员,原有邮递员一律转为代办。因此,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是一个涉及
众多代办员和邮政局切身利益的问题,备受关注。最先向邮政局“发难”的是三峡库区云阳县邮政局下属的乡镇代办员全某。从1965年至今,他一直在邮政代办所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95年,云阳县邮政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了结了与全某之间在1995年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办邮政代办合同,约定了代办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全某按照合同继续从事邮政投递业务。

  2004年9月,全某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2005年1月,不服仲裁结果的全某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从1995年1月1日后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全某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1995年1月1日以前,双方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但此后双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终止了劳动关系、签订了代办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特征。由于邮政业务的特殊性、公益性,邮政局在委托业务的过程中,对受托人提出相当严格的要求,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管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委托代办关系。因此,1995年1月1日后,双方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故该院终审判决驳回全某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