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有三:
第一、上世纪60、70年代招用的公社邮递员,是人民公社的“八大员“之一,是为政府办事的,为政府服务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政府,而不是邮政企业。应该由地方政府解决他们的身份和养老待遇问题。
第二、根据1984年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邮电企业委托公社代办农村投递和邮政业务的人员,不是邮电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公社社员,社来社去”。
第三、1987年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按照邮电部1993年下发的《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规定,委代办员不属于邮电职工,与邮电局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委托代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