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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和代办员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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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理由有四:

  第一、上世纪60、70年代招用的公社邮递员,的确实行地方政府与邮政企业“双重管理”。但按照1971年国家推行“三工改革”政策,所有的乡镇邮递员都应该转为固定工。四川省邮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导致乡镇邮递员的问题遗留至今。

  第二、1984年,邮电部、劳动部印发《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推行劳动合同用工改革。但四川省邮政局依旧把乡镇邮递员排除在外。

  第三、1997年,依据《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邮政部门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乡镇老邮递员强制转为“委代办”,是违背了乡镇邮递员主观意愿的单方行为。

  第四、按照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乡镇邮递员有统一的场所、制服和培训,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有考核与奖惩,这也说明乡镇邮递员与邮政企业之间,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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