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6-01-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6]28号 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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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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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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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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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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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6-01-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6]28号 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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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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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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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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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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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6]2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