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http://www.moj.gov.cn/sfks/content/2011-09/18/content_2950171.htm?node=8015】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69.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http://www.moj.gov.cn/sfks/content/2011-09/21/content_2950175.htm?node=8015】
68.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69.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质疑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劳动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山
【关于试卷一第68题题目的质疑】
【试题】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答案】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评析】
1、 本案例是否属于符合法定经济性裁员条件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之一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案例只称:该企业“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但是该困境是否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没有交代。法律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含义及其标准国家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才可以。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明显缺乏符合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2、本案例裁减方案公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根据1994年1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法定裁减方案的制定及公布的程序按照先后顺序依次为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公布裁减方案。职工提出异议应该是在说明情况或是提出裁减方案阶段,直接公布裁减方案后职工才提意见,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3、 本案例合法且不易引起考生理解歧义的完整表述
本题题目应该修改为: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1994年1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关于试卷一第69题答案的质疑】
【试题】
69.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
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答案】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评析】
1、A项答案直接出自《劳动法》第七十条,答案是正确的。但《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原文却规定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作为新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新发规定优于劳动法。况且由保障“劳动者”扩大到保障“公民”,因为国家在劳动法之后又新创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而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删除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补偿”的规定。作为国家司法考试来说,应该着重考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内容。如果考生重点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判断本选项,将有很大多数考生将本项答案选择为错误选项。所以,考生无论判断正确与错误,均应该属于正确判断。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正确的答案,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错误的答案。
2、B项答案直接源于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答案是正确的。
3、C项答案是错误的,标准答案判为正确答案是错误的。对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原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依照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则依法不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该答案应该属于错误答案。正确答案应该陈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D项答案不属于正确答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作者单位: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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