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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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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72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均衡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指数计算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和缴费办法

  调整缴费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四、工作要求

  调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重大调整,涉及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把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作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遏制断保、促进续保的新契机。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工作转变和工作思路转变。各地要从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大宣传,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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