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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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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23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近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咨询,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在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时,其“工作年限”如何掌握。对此,我们请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根据答复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确定工资时的套改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与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能计算为确定工资的套改年限。其它仍按2006年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确定其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

  四、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发文之月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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