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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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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改革要求,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00元。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50元提高到7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仍分为三档,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一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调整为7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180元提高到400元。

  第二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3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210元提高到400元。

  第三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30元调整为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250元提高到4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50%。

  三、调整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仍为500元。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参保学生儿童2012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自2011年9月1日开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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