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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7]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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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12-26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7]430号 【执行日期】:1997-10-1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鲁政发[1997]430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对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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