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非工伤赔偿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