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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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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32号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你市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公司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我们意见: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精神,凡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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