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非工伤赔偿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9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沪人社福发(2011)29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11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