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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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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切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救济标准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调整缴费比例问题。从一九九八年七月起,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按照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4、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5、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按照当地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60%的3%的标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托管费用中代为缴纳失业保险费;
    
    6、对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仍按原规定拨付到失业保险机构,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二、关于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期限问题。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新登记的失业职工,按照当地法宝最低工资的80%发放失业救济金;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调整为:
    
    1、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九个月;
    
    2、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十二个月;
    
    3、满五年及其以上的,从满五年起,按每满一年增发二个月计算领取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劳动合同到期以及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托管关系和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计算领取失业救济期限时,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将托管期限视为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未能重新就业,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向再就业资金划拨程序问题。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失业保险基金新增部分(剔除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工资增长、基金增值等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失常增长因素及清理回收以前保障和再就业),其划拨程序为:
    
    1、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厅冀财社字[1998]第23号、冀劳[1998]39号和省劳动厅冀劳[1998]22号文件的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总额控制、预算管理、专项审批”的原则进行。省厅在年度基金决算时,根据各地基金收缴计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所需费用的前提下,给各市核定、下达划拨再就业资金的年度控制数额。各市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必须向省厅写出专项报告,经省厅审核、批复后方可拨付。
    
    2、在省下达的年度控制数额内,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征缴情况,按季或按月从失业保险机构的支出帐户拨付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并报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增设“再就业资金”科目,用于核算此项支出。本通知下发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用的帮困资金,也在此科目中列支。
    
    四、关于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财务处理问题
    
    1、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每招用一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补助;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此项支出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增设的“安置费”科目中列支。
    
    2、对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开办资金,此项支出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下的“失业救济金”科目中列支。
    
    3、对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在开办初期资金确有困难需要小额(5万元以下)、短期(一年以内)贷款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扶持。此项支出在“两项费用实际支出”项下的“生产自救费”中列支。
    
    4、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失业保险机构可按每安置一名失业职工,给予1000-3000元的资金补助或以贷款贴息形式予以扶持。此项支出在“两项费用实际支出”项下的“生产自救费”中列支。
    
    5、对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每指导介绍成功一名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助。此项支出在“两项费用实际支出”项下增设的“职业介绍费”中列支。
    
    6、对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开办的培训基地,其对失业职工进行免费培训的费用在“两项费用实际支出”项下的“转业训练费”中列支。拨付培训费的具体办法为:首先,凭培训合格证,由失业保险机构比照当地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同等专业、工种等级标准的80%核定培训费用;然后,按照应拨付的资金总数先借支70%,六个月后按再就业率进行核算,即:失业职工培训合格后的再就业率必须达到70%以上,方能按核定的标准全额拨付培训费用。
    
    失业职工经失业保险机构同意参加教育部门的学历教育的,培训费用不超过同等学历非下岗职工收费标准的70%,其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转业训练费中负担三分之一。
    
    上述资金的使用权限中申报、审批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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