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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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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冀民〔2010〕54号


 

《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统计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统计局

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保障标准的调整更加科学、规范、及时,保证我省城乡低保能够长期稳定地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是省政府为保证我省城乡低保标准能够长期稳定地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努力实现“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新形势下,建立这一机制,具有更加特殊重要的意义。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不仅能增加我省低保标准调整的可操作性,减少工作程序和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能够成为一种常态,而且,对于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从今年第二季度起,由省民政厅按季度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全国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关数据;若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连续3个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3%,则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由各地按规定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二)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案。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案,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办法。

低保标准测算公式,参照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情况,将各市、县(市)分为三类地区,即较好地区、一般地区、困难地区。

较好地区标准: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10%以上;

一般地区标准: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5%以上;

困难地区标准:不低于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95%

(三)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机制在接到省民政厅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若本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规定标准,则启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案,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城乡低保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低保标准测算公式测算出调标数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地调标时限,应在预警信息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低保标准调整完毕后,由设区市民部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财政、物价、统计部门要把建立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严把工作时限、抓好责任落实。要坚持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以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完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地在制定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在充分考虑低保标准同步增长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的要求,按照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财政55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三)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对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建立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省民政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低保标准同步增长具体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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