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补偿依据及标准
作者:麻增伟律师 联系方式13811419086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家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十四条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年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 》1977年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6、《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7、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
二、关于法律依据理解和适用的说明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均包括一般私营企业,且财政部的文件也已经明确由企业支付,相关司法案例支持应由企业支付。
2、2000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死者本人工资”,已经发文修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再按死者本人工资计算。
3、关于丧葬费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付给死者家属,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但北京市劳动局和财政局的发文中,将丧葬费修改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