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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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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闽人社文〔2011〕2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

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用工单位的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现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与用工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要在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工资和社会保险专户制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推动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四)加强劳务派遣维权机制建设。一是健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二是健全劳务派遣争议调处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一)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已在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要尽快退出,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衔接工作,或通过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将符合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二)重点纠正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突出问题。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和运作,切实履行对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坚决纠正下列情形:一是部分用工单位将已经是本单位的职工成建制地转为劳务派遣用工;二是部分国有企业为规避工资总额限制,在非“三性”岗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三是部分筹备上市的公司为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四是部分用工单位本可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却变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三)继续坚持福建劳务派遣“立足公益”的特色,鼓励劳务派遣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三、齐抓共管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曝光不规范企业,依法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指导国有企业带头做到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各级工会组织要以推动“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力度,通过被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推动形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关心,营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要引导用工单位拓宽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

四、提升劳务派遣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重要建设者和推动者。要积极推进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动员组织各类劳务派遣单位机构参加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在派遣单位中的覆盖面。要鼓励引导劳务派遣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行业准则、服务标准,引导派遣机构规范经营,促使劳务派遣行业自觉提升自律程度。要推动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提升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专业化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劳动关系的和谐,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形成“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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