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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务派遣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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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务派遣合作协议》范本

(2010-11-12 11:26:3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统一规范人员使用、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求,由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员工到甲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双赢、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共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与辞退

(一)乙方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派遣员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即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求,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 名(按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准)到甲方从事辅助性 岗位工作,乙方按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劳动合同手续。

(三)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乙方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该《劳动合同》为本《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有形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依法退回派遣员工的,除本条第(五)项规定外,甲方需在确保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并用《退工单》形式书面通知乙方,其《退工单》一式三份,说明理由和辞退日期,并通知派遣员工,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退工单》后,可依法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工:

①在试用期间,派遣员工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损害的。

④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书面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要求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⑥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工,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甲方及时将工资转帐到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后由乙方转付给派遣员工):

①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派遣员工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工:

①派遣员工在甲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甲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的派遣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④派遣员工(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甲方连续派遣服务期限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如遇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出现情形②时,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②未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③未按照约定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④未依法为派遣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⑤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派遣员工根据以上情形之一提前解除派遣期限或因甲方无正当理由辞退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乙方无工作期间,其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承担,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派遣员工承担,并且其报酬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并在每月5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转帐到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后,款到后由乙方转付给派遣员工。乙方已安排派遣人员至其他用工单位,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由其他用工单位支付。

(九)派遣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但派遣员工首先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开具《退工单》后),甲方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派遣员工的书面辞职申请和甲方开具的《退工单》)通知乙方,由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甲方需要派遣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由甲方与派遣员工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供派遣员工遵守履行,有关竞业限制内容、经济补偿、违约金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同时提供乙方备案一份。

(十一)由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提供乙方备案一份。

(十二)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二、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国家和我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由甲方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同工同酬,拟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派遣员工次月劳动报酬明细表(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个人所得税、服务费)于次月5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按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等全额转帐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需在5日内(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将在扣除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交部分后的工资款项足额的支付给派遣员工由于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申报当月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在每月20日前向医保中心申报次月医疗保险费,因而甲方在首次付款或增加派遣员工时须为派遣员工预交下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

三、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并于当月20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参保材料给乙方,如因参保材料不真实、无效、不完整或甲方未及时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在原参保单位或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未办好减员手续或社保地税系统无法办理增减员手续或转移接续过程中因甲方或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造成其他原因(特别提醒: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如即将享受生育待遇或正在享受医保待遇,务请甲方慎重考虑),致使乙方无法为其办理有关增减员等参保工作,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待遇受到影响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骗保责任由甲方或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承担。甲方按规定补缴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其补缴期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未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自甲方接收派遣员工之日起至乙方办妥参保手续之日前发生医疗、工伤、生育等事故,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甲方确定,但应符合国家、我省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有违反,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养老保险18%,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7%,住房公积金12%),按月与劳动报酬等分项同日由银行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由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缴纳。

2、乙方在派遣员工每月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派遣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12%)。

3、乙方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确定),如派遣员工有异议且依法成立,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和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致死,由甲方负责组织抢救,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工伤事实经过报告,并提供进行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资料给乙方,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的证明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持该认定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医疗费和因工伤残、因工死亡补偿部分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定由单位承担的,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将承担的费用全部转帐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后,乙方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直至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人员待遇由甲方支付完毕为止。如遇未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和本协议到期终止,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员工派遣合作协议本条款约定,本条款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即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定由单位承担部分仍由甲方继续承担至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定的待遇结束止,甲方将承担的费用全部转帐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后,乙方也继续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在甲方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人员统计数据不列入甲方的报表。

(三)生育保险

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派遣女职工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材料由甲方或派遣员工提供,乙方负责申报。

四、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一)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甲方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规章制度以及日常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安排和落实,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三)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享有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乙方任何福利待遇。

(四)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或安全责任事故,由派遣员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五、费用的结算

(一)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向乙方支付当月派遣员工服务费每人每月元,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中(附后)。

(二)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逢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提前两天)将包括派遣员工的当月工资款、社会保险中单位缴交部分、医疗费用、工伤支付费用、派遣员工服务费等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支付的项目,均转帐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逢节假日或双休日提前)。

(三)乙方收到各项费用后,五日内向甲方出具各项费用的正式票据。

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管理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派遣员工,同时提供一份给乙方备案。

2、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知识等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思想、业务技术、安全操作等培训,以适应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辞退派遣员工,其中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承担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将此费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转帐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由乙方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4、派遣员工派遣前曾在甲方工作过的年限,由甲方按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全额由甲方按规定执行,与乙方无关。

5、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6、告知派遣员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7、按规定支付派遣员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8、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9、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为了维护甲方利益而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1、派遣员工在甲方派遣期满,甲方负责生产物品和有关证件等收缴工作。

(二)、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派遣用工名册备查。

2、负责建立、解除、终止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3、负责建立派遣员工工资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手续。

5、负责在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派遣员工个人书面申请,在15日内为其办理好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接续或减员手续。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并为派遣员工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费用中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7、每月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清单、工资款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8、做好派遣员工的档案保管工作。

9、做好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保管工作。

10 接受派遣员工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11、及时告知甲方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作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赔偿守约方的各项损失,赔偿标的根据法律规定。

(二)、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本协议诸条款,并保证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否则应承担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一切责任。

九、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应以国家和我省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其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况,一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生效以最后一名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完毕为前提。同时双方应通力合作,共同处理善后工作,维护双方和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三)、协议期满,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延,期限、内容、责任不变。

十一、本协议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经办:经办: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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