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员工状告微软终审胜诉:获赔100万余元
【案例回放】2009年,赵先生担任微软公司区域商务经理。微软公司称,2009年7月,公司调查发现,赵先生存在严重的差旅和娱乐招待费用报销不实问题。公司曾多次要求他对这些费用进行澄清,并将不实费用的清单发给公司,但赵先生始终拒绝说明。微软公司认为,赵先生此举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差旅和费用报销政策的规定。当年11月,微软公司作出解除赵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
赵先生对此不服,将微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微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未支付的工资等共计509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微软公司的报销流程,赵先生在报销时已通过其领导和财务部门的审核,该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赵先生的解释不成立且存在报销不实的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微软公司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还判决该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微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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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北京市一中院何以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微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当然,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如员工存在严重的报销不实,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能得到法律支持。但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微软公司的费用报告确认书和发票上均无赵先生签字,无法确定是他当时所提交的原始材料,换言之,公司完全可用其它发票替换。所以,微软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为法律所采信。
北京一中院判决赔偿赵先生的百万元中,大部分是微软公司自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至赵某找到另外工作期间的工资。实践中,对公司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至劳动者提起仲裁这段时间的工资是否应当支付,需注意各地的政策口径有所区别。考虑到部分劳动者为达到让单位多支付工资而故意拖延提起仲裁的时间,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明确:“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如劳动者同时提出要求支付在调解组织调解期间工资的,仲裁机构在对事实确认后,对其请求可予以支持。”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公司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至劳动者提起仲裁这段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