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齐政发[2011]4号)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批文确定失地农民的人数及相关材料。

  (三)公安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中应由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为相关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发放相应待遇。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现划定的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行政村整体征地超过2/3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全村整体参保)。

  (二)资金筹集。养老保险费的资金筹集采取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4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采取村集体补助6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自参保之日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金额按参保之日计算;如需自参保之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年度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计算缴纳。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阶梯级差参保缴费方式从参保之日一次性补缴;阶梯级差从女55岁、男60岁开始按年龄每增加一岁缴费总额减少1000元计算,年龄增加达到15年不再继续减少,减少的被征地人员缴费部分由村集体承担。

  (四)缴费方式。缴费期在15年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未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从参保之日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应当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相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确保达到15年缴费期限,但不能超过15年缴费期;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被征地参保人员,如个人缴费有困难,可自愿申请贷款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每月按一定比例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六)养老金发放将原每人每月享受247.50元的标准提高到最低每人每月享受453.00元的水平,由市、县级统筹直接纳入到省级统筹,并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七)另外还享受如下几项待遇:

  1.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扣除领取的养老金之后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按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合计为10,000元。

  4.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将“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负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5.本办法实施前,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被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但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除在参保资金筹集方面不享受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外,其他待遇等同。

  三、工作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参保人员数量确认参保人员,并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名册、征地补偿协议合同、台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等材料上报到所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待审。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取得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调查表等材料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审核合格的人员情况通报给市公安部门。

  市公安部门将为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办理完户籍转移手续的合格人员办理参保审批手续;对达到和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办理相关享受待遇审批手续,并将材料转至市社保部门。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合格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批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为办理完城镇户籍转移手续的失地农民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六)为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参保资格确认环节上可采取一站式服务,及时、有效办理手续。

  四、其它相关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年龄计算时段以参保之日为准。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四)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参保之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申请将此前参加过的农村养老保险退保,经办部门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六)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因此,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的缴费标准按当年的标准计算,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马占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俊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会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松岩 市财政局局长

  孙恒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卫平 市公安局政委

  纪涌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李会明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于建国担任。

  副主任:肖玉雪 市财政局副局长

  迟守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忠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医保局局长

  鲁广伟 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

  刘大江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总稽核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