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发生多项变化:市属公务员纳入参保范围;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以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骗保最高可罚2万元。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相关的8个配套文件。
参保范围:
市属公务员今年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2010年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
据了解,公务员也经常会发生工伤事故,但以往由于没有纳入参保范围,发生事故后各项费用往往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此次,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再度“补缺”,从今年1月1日起,将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以降低其职业风险。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其参保标准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相关待遇:
工伤可统筹地区外就医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也有所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后,所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三项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改由基金支付,分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和异地救治费用,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住院伙食费,定为每人每日30元,原来是按照用人单位出差补助的70%补贴。
跨统筹地区治疗工伤费用,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到外省市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再由基金结算。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这项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待遇合并计算后,待遇比原来有所提高,五级新增6个月,十级增加1个月。此外,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当职工的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法律责任:
单位克扣保险最高罚3万
市人力社保局在以往的工作中,时有发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钻政策漏洞骗保行为,在此次政策调整中,首次新增了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当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当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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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几大变化
据介绍,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最引人关注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本市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需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举例来说,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地铁事故,须由地铁总公司出具证明;如果是开车发生的意外,须由交管部门开证明。”李红介绍。
调整后的政策,工伤认定时出现几大变化:
第一、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第二、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四、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职工可选79家医院
职工发生工伤后,得到医疗救治只是最基础的环节,还面临长期艰苦的康复。在此次政策调整中,还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了完善。
首先,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在治疗工伤时可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其次,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按照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康复并重的原则,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以提高其生存和生活质量。
另外,为了方便工伤职工,本市还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一是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为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不再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二是调整了更换辅助器具的程序,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记者 袁京)




